根据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》第10条和《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11条之规定,凡在高新区第一工商所2005年12月31日(含12月31日)以前注册登记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商户应参加2005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,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:
一、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的时间: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。
二、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的地址:高新区第一工商所登记大厅(石桥铺科园三路52号金果园商户大厦四楼)。
三、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所需材料:
1、个体工商户验照表;
2、营业执照正副本;
3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;
4、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;
5、2005年全年年度管理费票据;
6、下岗失业人员验照除提供上述1、2、3、4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费减免卡。
四、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受验贴花的,将按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》第22条和《城乡个体工商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17条给予下列处罚:
(一)警告
(二)罚款
(三)没收非法所得
(四)责令停止营业
(五)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
以上处罚可以并处,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;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咨询电话:68694136;联系人:张玲、单泽